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李氏足浴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新华路南段锦绣华庭门口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10,16040322017 |
违法事实 | 湛河区李氏足浴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1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