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宏宇足浴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4PYW35L |
法定代表人 |
宋金梅 |
地址 |
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北角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3】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江红16040322015;张诏娟16040322010 |
违法事实 |
湛河区宏宇足浴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擅自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27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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