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实验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00770853106F |
法定代表人 | 刘三妮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李苗路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传罚(202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秦进峰16040322030;陈彩红16040322027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实验学校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立案处罚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