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胡志欣中医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M9MPNXN |
法定代表人 |
胡志欣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48附7号轻工路街道湛河胡志欣中医诊所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传罚【2024】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愧娥16040322037;刘强16040322039 |
违法事实 |
湛河胡志欣中医诊所 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和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和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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