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东方丽美美容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DPFP318 |
法定代表人 |
赵颖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和顺路与彩虹路交叉口西80米康达彩虹广场3楼3-20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17;16040322015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东方丽美美容店正在为顾客进行生活美容项目,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0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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