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东方丽美美容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CDPFP318 |
| 法定代表人 | 赵颖娜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和顺路与彩虹路交叉口西80米康达彩虹广场3楼3-20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公罚【2023】8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322017;16040322015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东方丽美美容店正在为顾客进行生活美容项目,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07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