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威武生活旅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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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威武生活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FYP3C88
法定代表人 王杭炳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九龙广场23号楼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卫公罚﹝2026﹞10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042,160*****006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威武生活旅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 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百零二第二项,应予处罚。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 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百零二第二项。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年版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7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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