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11MJY949882N |
| 法定代表人 | 上官庆安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卫传罚【2026】3 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2037,160****2002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处置室桌面上放置的用于皮肤消毒的已开启的 75%酒精(净含量 100ml)、3%过氧化氢消毒液(净含量 100ml)未标注开瓶日期、失效日期,其行为未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规定。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相关材料,图片资料 |
| 处罚依据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年版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7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