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周增岩外科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4X1PBXT |
法定代表人 |
周增岩 |
地址 |
湛河区西苑东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医保处字【2021】第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艳花16040335006/霍颖坤16040335022 |
违法事实 |
2021年5-10月该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主要证据材料 |
患者费用明细、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录像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适用裁量标准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致通过。 |
处罚内容 |
罚款2234.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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