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喜洋洋口腔门诊部行政处罚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4MGD04P
法定代表人 王凤霞
地址 湛河区东风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医保处字[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艳花16040335006/张春侠16040335007
违法事实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未按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医保基金、未按诊疗范围提供合理必要的诊疗服务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患者清单明细4、相关处方及门诊登记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2、退回基金6145元3、处罚860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8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医疗保障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