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彭自康、孙梦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身份证号码:彭自康41041119********94 孙梦娇41042219********22 |
| 法定代表人 | 彭自康、孙梦娇 |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昌建峰璟6号楼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医保罚决字[2026]09号 平湛医保罚决字[2026]10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艳花160******06/孙伟丽160******25 |
| 违法事实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存在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 主要证据材料 |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询问笔录 3、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保系统彭自康医保基金支出截图、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外伤住院患者调查表及证人证言、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及住院病历 |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1、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2、处罚20248.22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医疗保障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