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空压机、车间配电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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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576311135G
法定代表人 张得六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统张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应急罚[2023]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空压机、车间配电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湛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63号一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湛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44号一份;证据三: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四:现场照片三张,以上四项证据证明,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空压机、车间配电箱)。
主要证据材料 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空压机、车间配电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湛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3]63号一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湛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2023]44号一份;证据三: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四:现场照片三张,以上四项证据证明,平顶山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室、空压机、车间配电箱)。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或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0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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