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68567690XN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应急罚[2023]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赴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荆山路14号对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有泡沫板房两间,其中门口一间为办公场所,要求现场立即拆除,同时发现仓库内5部8公斤干粉灭火器检测日期为2021年1月份,5部灭火器压力指针临界黄色区域。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湛应急现记〔2023〕84号)一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湛应急现决〔2023〕3号)一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湛应急责改〔2023〕60号)一份;证据四: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淑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现场检查视频图像资料;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
主要证据材料 | 2023年8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赴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荆山路14号对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有泡沫板房两间,其中门口一间为办公场所,要求现场立即拆除,同时发现仓库内5部8公斤干粉灭火器检测日期为2021年1月份,5部灭火器压力指针临界黄色区域。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湛应急现记〔2023〕84号)一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平湛应急现决〔2023〕3号)一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湛应急责改〔2023〕60号)一份;证据四: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淑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现场检查视频图像资料;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4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应急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