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同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FH6M73D |
法定代表人 | 信景良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豫达工业园2号厂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应急罚〔2025〕00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湛应急现记〔2025〕031 号)一份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湛应急责改〔2025〕029 号)一份;证据 三:河南同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人,总经理助理虞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 四:生产车间隐患点位照片二张。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车间两处配电箱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是 |
集体讨论情况 | 是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4.17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应急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