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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河区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湛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7-26 浏览次数:

湛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河区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平湛政办〔2022〕11 号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湛河区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6 月 30 日


湛河区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田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 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移民、水利、电力等部门兴建(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

第三条 农田建设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井、泵、井台、出水 口、管道、桥、涵、渠、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四条 农田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一)“十二五” 以来建设的农田重点设施,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56 号)要求, 由区政府排查整改,对毁坏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 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 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确保井、泵、井台、出水 口、管道、桥、涵、渠、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四)对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适宜本辖区的农田设施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农田设施管护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管护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田设施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八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农田设施建后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九条 在已经流转的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的监督,禁止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四章 管护人员职责及日常管护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政治觉悟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熟知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行政村推荐、乡(街道)审核。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和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 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 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申请,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联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查勘现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维修重大破损。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项目乡(街道)按每眼井每月 15 元预算安排资金为管护人员发放补贴报酬;维修费用来源,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把新建高标准农田设施加入保险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管护,如有损坏情况,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保险公司、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管护人员定损后,保险公司按照程序审核后,予以支付维修费用或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资金不足部分, 由管护主体逐级上报区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 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补贴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区财政部门、项目所在乡(街道) 出台本区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专业管护人员等实施的管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运管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二 管理和维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乡(街道)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维修工程进行抽验。

第二十三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酌情对当事人予以扣减补贴;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

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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