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平湛政〔2026〕4号 索引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湛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9-11 浏览次数:

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湛政20264

 

曹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湛河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2026年6月17日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817   

   


  

湛河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项目建设、土地收储、市政工程等工作,规范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湛河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湛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工作。

第二条  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保障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区人民政府及指定职能部门可依法委托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委托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工作始终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工作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物的补偿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会同拟征地范围所乡(街道)等单位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林地报批工作。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由牵头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现场测绘、放线定界,由各乡(街道)负责收集、审核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属、用地手续,汇总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

(三)土地报批准备。由牵头单位会同各乡(街道),负责组织相关村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调查结果经各方共同签字确认;负责协调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所需相关材料完备后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区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按要求拨付到位,乡(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乡(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清场费用由牵头部门审核后拨付。乡(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照平政〔202513号文件,对拟征收集体土地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第六条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性质的认定

(一)宅基地性质的认定

1.宅基地性质的认定依据。宅基地性质的认定应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界定如下:

1)面积的认定

1982年7月23日前划分的宅基地,依据1992年公布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合法宅基地面积上限为334平方米。

1982年7月23日至1987年9月29日《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施行前划分的宅基地,依据1982年7月实施的《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之条款,合法宅基地面积上限为233平方米。

1987年9月29日以后划分的宅基地,按照1987年9月29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之规定,合法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67平方米。

2)层数的认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执行

2.宅基地性质的认定程序

1)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且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一致的,证载合法有效面积认定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2)对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但持有合法有效宅基地相关证明材料,且已建有房屋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制定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开展宅基地合法性初步认定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负责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备案。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认定全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二)违法建筑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1.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附着物以及室内外装修装饰

2.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等。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一)货币化补偿

1.货币化补偿面积按照已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进行补偿(一层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货币化安置补偿价格以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为基准计算。二层房屋、三层房屋、建(构)筑物按照平政〔202513号文标准补偿,依法依规建设的三层以上房屋、建(构)筑物按照平政〔202513文件标准补偿;未经审批建设的三层以上房屋、建(构)筑物按违建处理。

2.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或建房的,经村两委会认定、乡(街道)审核后按平政202513号文标准对地上附属物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安置

1.房屋安置面积按照已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1比例确定。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进行补偿(一层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二层房屋、三层房屋、建(构)筑物及依法依规建设的三层以上房屋、建(构)筑物按照平政〔202513号文标准补偿。

2.结合实际情况,对户籍在本村的世居人口,村内仅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具备分户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父母双方带一子女的,给予200平方米安置房;其他已婚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90平方米安置房;年满18周岁未婚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60平方米安置房。

3.受安置房户型限制,被征收人挑选的户型面积超出或不足安置房面积时,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照成本价互相找补;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互相找补。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2.选择房屋安置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同时按1000元/户/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每年计发一次。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发放期限为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000元/户/月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其他情形补偿安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场所、学校等公用设施,以及经宗教主管部门审批并登记在案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一律按照平政〔202513文件标准补偿,由政府统一规划重建的不予另行补偿。

2.针对孤寡老人、五保户及特殊人群房屋的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安置方案,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四、奖惩措施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时或提前与乡(街道)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交付土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时或提前与乡(街道)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交付土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补偿安置费后,应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责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在征收过程中,凡有煽动闹事、阻扰征收、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妨碍公务执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套取补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全额追缴违规补偿资金。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各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细化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湛政〔2022〕10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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