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养老服务领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持续增强基本养老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坚持保障基础、普惠均等、多元参与、统筹衔接原则,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服务响应机制。实施综合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全区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乡(街道)负责,不再列出)。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区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区统计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服务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设。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制定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多方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湛河分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养老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区、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充分发挥区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街道)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强化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光荣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拓展居家养老服务。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街道)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推动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考核。区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附件:湛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湛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 区卫生健康委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市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 80-90 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市、区政府负责,除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负担,其中:市级和区按5:5负担。 | 区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区政府负责。区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对区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对区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10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 区政府负责。区级根据财力状况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等因素确定。 | 区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区政府明确。 | 区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我省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 区民政局、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5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残联、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6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7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 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 区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 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区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失独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兜底入住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
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 20 | 照护服务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入住机构照料护理、居家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 | 照护 服务 | 依托政府兴办的街道和社区等养老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费标准体现公益性。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1 | 发放临时 救助金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对区级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2 | 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 | 参观景区、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实行门票免费。 | 区政府。 |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3 | 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 | 城区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 帮助 | 湛河区户籍及持有本区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区内公交车。 | 区政府。 | 区交通运输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4 | 就医便利 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区政府。 | 区卫健委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5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物质 帮助 | 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区政府。 | 区司法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6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确定属于免交、减交、缓交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 区人民法院 |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 27 |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金 | 对各类型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 发放现金 | 分别按照奖扶对象类别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 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省、市区按照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 区卫健委 |
子女为湛河区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8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关爱 服务 |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 区政府。 | 湛河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