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1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环境行政处罚 绿韵 决定 |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保领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1号
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2479826A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先告字〔2021〕第1号),书面告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途径和期限,并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