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2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 决定 |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保领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2号
河南华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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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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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HT无机轻集料(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项目生产车间正常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平湛环罚责改〔2021〕第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先告字〔2021〕第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伍万叁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