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4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环境违法 处罚 决定 |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保领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21〕第4号
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车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32440677F
负责人:谢修
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湛南路东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平顶山市2021年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抽测检查时,由第三方公司: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抽验检测,2021年5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车辆:1.检测车辆(豫D92311)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正加压)不合格;2.检测车辆(豫D62332+豫DK536挂)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负加压)不合格3.检测车辆(豫D95959+豫DZ169挂)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正加压)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平湛环罚责改〔2021〕第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1份,共3页;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车队(豫D92311)油气回收检测报告1份6页,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车队(豫D62332+豫DK536挂)油气回收检测报告1份6页,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车队(豫D95959+豫DZ169挂)油气回收检测报告1份6页,2021年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性检查抽测现场检查表3页,第三方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套;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车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2、未安装油漆回收装置设备:油罐车、气罐车;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