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卫生健康领域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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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专家评审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行使内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统一受理式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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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实体大厅 | 否 |
个人主题分类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面向自然人的事件分类(人生事件)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面向法人的特定对象分类 | 社会组织 | 面向自然人的特定人群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的经营活动分类 | 其他 | 办理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区(县)曙光街街道163号 |
窗口描述 | 无 | 交通指引 | 市内乘坐17/18路公交车到湛河区政府下 |
系统名称 | 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 | 地图坐标 | 无 |
办理系统咨询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5-7028177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5-3500075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10411005471944P | 实施编码 | 11410411005471944P4000123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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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实施编码 | 005471944XK39628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10411005471944P400012300100007 |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订)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311项: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