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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河区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31 浏览次数:


平湛安监﹝2016﹞24号



湛河区安监局关于印发《湛河区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

 现将《湛河区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5日



湛河区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各行政执法股室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以下事项属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范围,须实施法制审核:

 (一)《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68号令)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违法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四)办案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更改和撤销的案件;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认为案件重大,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

 (七)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

 第四条我局各行政执法股室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或审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以及拟作出的决定向本局法制机构提交。

 第五条我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我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我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相关办案股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我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股室。

 第十条我局各行政执法股室收到局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我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局领导批准后,由各执法股室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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