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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一、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所需材料:
1、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
5、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163号光明路中段湛河区政府院内
六:服务电话:7671060
七:监督电话:4938378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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