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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民〔2022〕64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平民〔2021〕58号)。
申请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所需的材料:①个人申请;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④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⑤残疾证、学生证;⑥本年度医疗诊断证明及加盖红章的结算单复印件;⑦其他有关的协议、裁决、判决;⑧提请报备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街道)委托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乡(街道)工作人员在村(居)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赡养费的计算: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按照确定的金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2.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区当年度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三)评议公示
1.召开村(社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自理能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是否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做出结论,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2.将拟保障对象、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审核确认
乡(街道)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乡(街道)对拟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公告
审核确认完成后,乡(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致困原因及区、街道两级监督举报电话(需保密对象除外),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补助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财政补助发放金额调整为:
1.城市低保: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2.农村低保:采取分档方式计算:A类280元/人/月,B类205元/人/月,C类185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补贴5.6元电费。
一、办理依据
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平民〔2021〕66号)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区户籍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所需的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街道)委托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乡(街道)工作人员在村(居)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公示
1.召开村(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自理能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是否符合特困供养做出结论,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2.将拟保障对象、保障类别、保障标准、护理标准等评议结果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审核确认
乡(街道)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乡(街道)对拟确认的特困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公告
审核确认完成后,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信访举报。特困供养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类别、保障标准、护理标准及区、街道两级监督举报电话。
四、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
②自主穿衣;
③自主上下床;
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
⑥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街道),乡(街道)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超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供养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
1.生活供养标准:城市供养标准为820元/人/月,农村供养标准为575元/人/月。
2.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160元/人/月,半护理350元/人/月,全护理700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
一、办理依据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正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民〔2020〕68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办〔2021〕16号 。
二、认定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所需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年度内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4.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5.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街道)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三)审核确认
区民政部门根据乡(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上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