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怎么办,一次全知晓”办事指南
——收养一件事
一、办理“收养”一件事涉及哪些申请事项?设立依据是什么?
(一)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二)收养入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三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
(四)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二、收养条件是什么?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办理“收养”一件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Ø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继子女登记
Ø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Ø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因特殊困难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
Ø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四、办理“收养”一件事的办理流程?
五、网上办理或更多详情可直接登录河南政府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