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领域的相关职能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10 浏览次数:


机构职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类(共3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程序及材料

违法责任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贸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 、大排档的审批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1)行政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4)位置示意图(5)安全承诺书   一式两份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综合业务股初审和受理:1)申请理由是否正当(2)审查材料

3.综合业务股作出是否许可:1)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2)进行现场勘查,审批,3日内作出书面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程序及材料

违法责任

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1.申请人提出申请:(1)行政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4)平面设计图和实景效果图(5)位置示意图(6)安全承诺书   一式两份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综合业务股初审和受理:1)申请理由是否正当(2)审查材料

3.综合业务股作出是否许可:1)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2)进行现场勘查,审批,3日内作出书面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程序及材料

违法责任

城市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所临 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申请人提出申请:(1)行政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4)位置示意图(5)安全承诺书   一式两份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综合业务股初审和受理:1)申请理由是否正当(2)审查材料

3.综合业务股作出是否许可:1)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2)进行现场勘查,审批,3日内作出书面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行政处罚类(共3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容监管中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市容监管中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综合执法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市容监管中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行政处罚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进行门头外部装修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综合业务股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综合业务股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综合执法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业务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行政处罚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1.立案责任:油烟监管中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油烟监管中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综合执法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油烟监管中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其他职权(共1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程序及材料

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场的划定与管理

 

《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有的市政道路或道路两旁空闲场地,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临时停车场地”

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县(市、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表示或统一编号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4)平面设计图和实景效果图(5)位置示意图(6)安全承诺书   一式两份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综合业务股初审和受理:1)申请理由是否正当(2)审查材料

3.综合业务股作出是否许可:1)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2)进行现场勘查,审批,3日内作出书面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服务电话:4830099     投诉机构: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4830099      服务地点: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东北角(老气象局)

 


湛河区城市管理局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执法领域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人员名单

性别

孙建伟

王治国

吴鹏飞

杨亚培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执法依据等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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