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9] 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河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落实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并落实上级关于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乡、街道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上级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湛河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湛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湛河区民政局会同湛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湛河区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区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贵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查督办、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区财政援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域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中央、省、市、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乡、街道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区婚姻、疾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协调县、区际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区地名的命名、变更工作;负责地名标志、楼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档案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社会团体登记、辖区内居民婚姻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状况。

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区民政局行政编制4名。暂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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