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9 浏览次数:

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项目服务指南

主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业务办理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能够网上验证的,仅需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代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单位的书面委托;

3、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材料;

4、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公示时间等)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包括现场勘查、公示时间等)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修正)第三十九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服务电话:0375—2262898     监督电话:0375—2261058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