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项目服务指南
主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办理业务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1份。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服务电话:2262898 监督电话:226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