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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内容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20 浏览次数: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内容解读

 

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不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作了规定,还明确提出权益、保障等,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被广泛称为“好人法”。

什么是见义勇为?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哪些人可以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行为要怎么确定评定?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与外省不同的是,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章“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这样见义勇为人员从行为发生时的权益保护和行为发生后的社会保障两个方面都得到规范,更加充实完善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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