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七大亮点
亮点一:适用范围涵盖省内外。《条例》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外被确认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这样就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得到认定但未享受到奖励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会得到认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等。
亮点二: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主体多元化。《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近家属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亮点三:奖金可累计申领,最高超过100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给予20万(省级较大影响为15万)、10万、5万元以上的奖励。其中,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0万元特别奖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特别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这些奖励是可以累计的,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奖励可以叠加。例如对于省级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如果累计算,最高奖励可达135万元,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排在前列。不过,见义勇为的事迹影响力有大有小,省市县的奖励也是具体事件具体对待,也可能是只享受到某一级奖励的情况。
亮点四: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保障单独成章。我省《条例》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章“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这样见义勇为人员从行为发生时的权益保护和行为发生后的社会保障两个方面都得到规范,更加充实完善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条例》从结构中增加了‘社会保障’这一章节,社会保障的内容在《条例》中专门设第五章,用六条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说是突出事后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亮点五:设立评定委员会,人员来自多部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成员也由多部门组成,涵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亮点六:见义勇为者医疗费可先由医疗部门垫付和政府财政暂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超过50万元,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亮点七:《条例》施行前发生见义勇为是否适用。《条例》最后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见义勇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奖励和保障规定。”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认定和奖励,这些认定、奖励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施行,届时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权益保障等将依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