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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3-01-0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为依据。

第六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曹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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