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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区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第一条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区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3、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