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