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车须为登记在消费者个人名下的乘用车。
(2)旧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消费者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跨年度情形除外)。
(3)旧车须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售出并完成转移登记手续,日期以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售出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跨年度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