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20857 | ||
信件名称: | 顺隆购物广场 | ||
信件分类: | 投诉 | 提交时间: | 2021-01-18 |
信件内容: | 本人2021.1.7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街道顺隆购物广场购买到的 豫红丰饭店专用料400克 (生产日期 2020.8.22 保质期 18个月 )购买后发现产品企业执行标准 DBS 41/001 属于过期失效废除的标准,关于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工作报告中指出 四个最严 中第一条 最严谨的标准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该超市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保留购物小票 产品实物 张女士18539088757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湛河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21-03-09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湛河区顺隆超市位于湛河区曹镇乡曹东村集市口,该超市取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内。2021年3月4日,现场检查在超市货架上发现有举报的“豫红丰”牌红丰饭店专用固态复合调味料2袋(标签显示:生产商为漯河市红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4110300982,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8月22日,执行标准DBS41/001)。该超市当场提供了进货票据、同批次检测报告和供应商资质。 综合以上检查结果,该超市在进货过程中尽到了应该履行的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要求该调料下架。 下一步,我区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3633756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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